古典小说里也常常会有“午时三刻”行刑的情节。比如《古今小说》第三十九卷“任孝子烈性为神”,讲任被判凌迟处死,押赴刑场,“只等午时三刻”。结果任居然在刑场上端然坐化。
那么,是不是古代法律规定在“午时三刻”行刑的呢?并非如此。比如唐宋时的法律规定,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斋戒日,二十四节气日,每个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杀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执行死刑。
而且还规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况下也不得执行死刑。有人计算后认为,按如此规定唐朝一年里能够执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在行刑的时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在未时到申时这段时间内(大约合今下午一时到五时之间)行刑。并不是“午时三刻”。
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规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对于行刑的时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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