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隐私权保护法律不完善
律师建议:应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现实来看,明星隐私被侵犯的范围越来越大,而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尤其是明星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并不完善。
2005年10月,美国加州出台《反狗仔队法》,率先通过了限制狗仔队工作方式的法规,比如摄影师不得透过门窗拍卧室、不得在餐馆窃听谈话等。该法案还对“以非法手段取得名人照片者”处以高额罚金,雇主连带受罚。
我国虽然对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在宪法、民法和刑法中均有相关规定,但是却没有将明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予以保护,也没有将“狗仔队”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对其行为予以规制。
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此明星在隐私权被侵权时,我国司法判例仅是将其作为公众人物对其隐私权进行限制解释,却没有对其予以同等的特殊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相关法律也有精神抚慰金的规定,但是没有规定计算方式和赔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海征诚律师团队查阅了侵犯隐私权的相关案例,精神抚慰金少则几百几千,大多在1万元左右,不会超过5万元。但通过曝光明星隐私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可估量,相比之下,侵权的成本过低。只有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使赔偿的数额大于或等于其所能获得的利益,才会对侵权行为产生威慑作用。
他们认为,作为自然人,明星应该享有的隐私权底线不容侵犯。当权益被侵害时,明星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让侵权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