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鹿晗声明中,有这样一个门外汉难以理解的专业名词——专属合同效力。易胜华解释,“专属合同纠纷是依据韩国法律来认定的,中国法律中无此概念。”他认为,所谓的专属合同纠纷指的是管辖权纠纷。
“根据专属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应在韩国法院起诉,但SM公司是在中国法院对其起诉,中国法院无权审理该案件。也就是说,鹿晗一方未在合同的实体方面是否违约进行公开回应,而是在程序上进行反驳,这也是一种诉讼技巧。”
“同时,鹿晗一方根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权,主动在韩国起诉SM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易胜华如是分析。所谓的专属合同无效,应该与中国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大致相同,包括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欺诈、严重不公平等,都可导致合同无效。
而提到SM公司缘何甘愿和解,从法律层面来看,“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有败诉风险,和解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所以几年来双方在法院调停下多次协商,终于解决了问题,这是好事。”即使从经济和其它利益层面分析,互相妥协达成和解也远比僵持下去更有好处。
此外,易胜华还补充一点,“该判决结果是在韩国法庭做的,这更能说明鹿晗主张的管辖权是有法律和合约基础的。接下来,SM公司应该也会撤回在中国的起诉,最终皆大欢喜。”
鹿晗的声明日期在7月21号,吴亦凡的声明日期则提早一天在当月20号,但两家工作室官方微博几乎同一时间公布,不免产生对比。值得注意的是,鹿晗声明标注的是达成和解,而吴亦凡则是合约纠纷终止。在法律层面,失之毫厘,谬之千里,双方处理纠纷的方式又有何不同呢?
通过对两方声明的分析,易胜华指出,“吴亦凡、鹿晗的协商内容应该是相同的,只是声明中的表述存在差异。”2014年5月15日,吴亦凡也曾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请求判决与SM公司专属合同无效,更印证了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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