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的持久性、严重性。施暴者冷落家庭成员,常常是一个月或更长时间不与对方说一句话,更严重的常年不回家、不顾家。由于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与施暴者长期共同生活,对首次的冷暴力如果没有认识,长时间反复、持续的漠视,伤害就会达到一定程度形成家庭冷暴力。
热暴力的危害有目共睹,但长期冷战造成的精神上的折磨远比肉体上的伤害更具危害性。冷暴力的受害人由于长期受到歧视、挖苦、冷落、漠视,感情变得脆弱、自卑、多疑、消极,产生委屈感、被控制感、挫败感,心理上常伴有空虚、孤独、抑郁、消沉、痛苦甚至绝望,很容易引发生理和精神疾病,出现抑郁、性格扭曲、精神分裂症、自残、自杀、以暴制暴等无法挽回的后果。
证据较难认定性。一方面我国法律对家庭冷暴力没有明确规定,没有统一的识别和鉴定标准,法院无法可依据,常常出现冷暴力界定难,在判断上存在明显的主观局限性,如是否具有主观恶性、是否具有严重的损害后果等。另一方面家庭冷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私密性、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受害人举证困难,常常使施暴者逃脱法律制裁。
随着社会的变革,家庭功能的转变,家庭冷暴力日益增多,且逐渐由由高学历家庭发展到普通家庭,由城市家庭蔓延到农村家庭。从我国目前家庭冷暴力的现状看,家庭冷暴力普遍存在,已经成为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它不仅给家庭成员带来精神伤害,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成为现代我国婚姻家庭的重要“毒瘤”。
家庭冷暴力侵害的分类客体与一般的家庭暴力侵害的分类客体一样为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在暴力行为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方面,与主要侵害家庭成员生命、身体和健康的其他暴力形式不同,它所侵害的直接客体及其所造成危害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