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卿”也就成了一种官名,隋朝以后历代沿用。大多数朝代都规定,大理寺判决的案件,须报刑部审批。
明、清两代重大案件又实行了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的制度,俗称“三法司”断案。
决狱之权虽在刑部,如大理寺不同意,仍要上奏皇帝再行裁决。清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曾把大理寺并入刑部,不久又分开仍称大理寺。
针对有人常把“大理寺”误为僧人居住之地的情况,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遂改称为“大理院”。
这一名称一直使用到北洋政府时期,才算最终消失。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隋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
明朝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为卿,又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
大理寺多植棘,故亦称为“棘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