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法院认为,唐人影视公司与蒋劲夫签订的《经理人合约》和《合作协定》,并不是蒋劲夫认为的蒋劲夫委托唐人提供经纪服务的委托合同关系,而是演艺经纪合同。
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构建了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特殊的合作共赢关系,是兼具多种性质的一种新型合同。因而蒋劲夫并不享有单方面任意解除权。
根据蒋劲夫方面的诉讼请求,以及蒋劲夫父亲曾发出的指责唐人“六宗罪”的公开信,唐人影视公司欠付蒋劲夫片酬,也是蒋劲夫要求解约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根据判决书,双方当事人确认除《轩辕剑天之痕》《刷新3+7》《秦时明月》《青丘狐传说》四部唐人自制剧之外,唐人已支付蒋劲夫其它演艺活动的酬劳。
而关于蒋劲夫认为这四部自制剧唐人不应该收取佣金,法院方面也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驳回。故法院认为唐人影视公司已全额支付蒋劲夫上述四部电视剧的片酬,无需再向蒋劲夫支付演艺报酬。
此外,蒋劲夫方面认为的唐人方面的违约行为,包括未提供充足的演艺机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未充分提供财务凭证,双方之间是人身依附性极强的特殊委托合同,双方已缺乏信任故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以及唐人起诉蒋劲夫父亲蒋春来侵犯其名誉权致蒋劲夫无法再与唐人合作等,法院也逐条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