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虽然是商事活动的必备要素,但信任本身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意义,蒋劲夫以双方之间缺乏信任为由主张其享有合同解除权缺乏法律依据,故而法院不予以采纳。此外,法院认为唐人与蒋劲夫父亲蒋春来之间是否存在诉讼,并不属于唐人与蒋劲夫之间合同解除权存在的法定要件,且蒋劲夫向唐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时,上述诉讼亦未发生。
综上,蒋劲夫主张其在向唐人发出解约通知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双方的经纪合约仍然继续存在,蒋劲夫的经纪约仍属唐人。
在蒋劲夫诉讼唐人影视公司解除合约之后,唐人也反诉蒋劲夫拒演《仙剑云之凡》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而索取赔偿。而法院认为,唐人影视公司的总经理蔡艺侬[微博]在2015年6月19日与蒋劲夫的沟通中已明确表示同意蒋劲夫不再出演《云之凡》,而唐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相应的支出与蒋劲夫辞演的因果关系,故对唐人的索赔不予支持。
此外,唐人主张在双方经纪合约仍然存续期间,蒋劲夫未经唐人许可参与演艺活动,故而向蒋劲夫索赔佣金损失。其主张的演艺活动包括《寻找爱的冒险》《大牌对王牌》等活动。而法院认为,虽然这些演艺活动蒋劲夫自报的报酬显著低于其演艺活动的实际市场价格,但双方都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蒋劲夫在这些活动中的实际收入,参照蒋劲夫在唐人期间的同类演艺活动的平均收入情况,酌情判定蒋劲夫向唐人赔偿数额。
据悉,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双方当事人还有15天上诉时限。目前,蒋劲夫与唐人影视公司是否会就判决结果上诉还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