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血长安》剧中抄袭他人小说情节 承认抄袭也不应称赞

|2017-03-16 14:48:07

  通过市场手段让作者得到回报,从而形成对于作者继续创作出更多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的激励,促进社会文学艺术成果的繁荣;而其他的创作者使用他人作品,也需付出相应的代价(如知识产权许可费),同样能激励其尽可能地进行自发创作。

 

  而在侵权之后道歉,抄袭行为却也已经产生。尽管类似下线相应剧集这样停止侵权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著作权侵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但仍然不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预期。更直白地说,《著作权法》的期待不是做错了事道歉,而是期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对的事。所谓对的事,就是作者独立地创作出更多的具有独创性的好作品。
 


 

  至今,同样涉嫌抄袭大风刮过的另一部作品《桃花债》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仍然没有给出对于抄袭争议的正面确切回应,而是表示大风可以去诉诸法律手段维权。

 

  可诉诸法律手段不仅有如琼瑶在诉于正时发出的“毁了我一年”慨叹的耗时耗力的问题,并且也正如大风所言,涉嫌抄袭的作品是否会趁着一场诉讼去蹭热点,即使败诉也会因为在市场迅速更新迭代中已度过主要的“生命周期”而损失微乎其微也未可知。

 

  真正对于他人权利的尊重,在于直面是否抄袭的事实,确实抄袭了,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赔偿他人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根本没有抄袭,也应当坚定地捍卫自己的名誉,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真正对于著作权法的尊重,在于倾力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优秀作品,而不是只是表示无奈,留待法律的裁决。法律所能裁决的是事件处理的结果,而涉事者的心中,除了对法的敬畏,更不能少的是艺术的良知。不然混成于正,在普通观众心里变成雷剧和抄袭的代名词,在业界又能得到多少尊重?
 


 

  人们遭遇不公平的事情,总说希望法律“还自己一个公道”,可不公道的事情多是人为的,公道又怎么能都坐等法律这一底线来“还”呢?自觉尊重他人的权利,创作自己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既能创造社会价值,也让纷争无从可起,是上策;如《热血长安》一般有错在先,但知错能改,亡羊补牢,是中策;不能律己,身涉事端,抱着侥幸心理坐待法律裁决,是下策。

 

  还是期待影视圈内以后少要出此下策才好。

来源:新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