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答辩期间,声屏花杂志社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在杂志社所在地广东湛江审理。朝阳法院裁定认为,朝阳区是张馨予的居住地,按照法律也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驳回了被告提出的异议。
对于该裁定,声屏花杂志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后被法院驳回。在该案进行实质性审理后,声屏花杂志社未到庭应诉。
5月4日上午,张馨予的代理人朱律师透露,近日朝阳法院已对这起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朝阳法院认为,被告声屏花杂志社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涉案文章中所称“张馨予在杭州接客”、“两千元包夜”等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朝阳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向张馨予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夏萨沙被判赔偿张馨予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2013年7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夏萨沙公开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张馨予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公证费等4500元。然而夏萨沙却拒绝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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