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审议 艺人“德艺双馨”要求拟入法

|2016-08-29 17:14:31


 

  审议中,有意见提出要加强对票房收入的监管。草案二审稿不仅规定了虚报瞒报票房收入要被追责,制造虚假交易误导公众也将被依法追责。

 

  草案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根据草案,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提供销售收入的,由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审查应当不少于3名专家评审

 

  在电影审查方面,草案一审稿明确,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二审稿进一步规定,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在电影明令禁止含有的内容中,草案在一审稿基础上,增加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接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但不得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

 

  根据草案,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否则将被处于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还明确规定,电影院在电影放映期间不得播放广告,否则将受警告处分,严重的处以1万-5万罚款。

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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