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方则反诉蒋劲夫,称其在合约履行时单方面宣布解约,辞演以他为主角投资的电视剧《云之凡》,并自行对外签订演艺合约,都造成公司损失,唐人对此要求蒋劲夫进行赔偿,并要求其承担诉讼费用。
蒋劲夫不享有单方面解约权
根据蒋劲夫方面的诉讼要求显示,由于认为唐人拖欠片酬、妨碍影视事业发展等原因,蒋劲夫曾单方面在微博声明与唐人解除合约。此前,蒋劲夫的代理律师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蒋劲夫与唐人签署的《经理人合约》属于特殊的委托合同,蒋劲夫作为委托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同时唐人在履约中违约,蒋劲夫依法具有法定解除权。
根据法院的判定书显示,唐人影视公司与蒋劲夫签订的《经理人合约》和《合作协定》并非蒋劲夫方认为的委托合同,而是演艺经纪合同。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构建了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特殊的合作共赢关系,是兼具多种性质的一种新型合同,因此蒋劲夫并不享有单方面任意解除权。
唐人违约行为轻微,未拖欠片酬
蒋劲夫方面的另一诉讼焦点是“拖欠演艺报酬,未提供充足的演艺机会。”
根据判决书显示,关于蒋劲夫认为唐人不应该收取《轩辕剑天之痕》、《刷新3+7》、《秦时明月》、《青丘狐传说》四部唐人自制剧的佣金,法院方面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驳回,因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唐人影视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蒋劲夫的演艺报酬,不存在欠款情况,唐人影视公司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履行迟延,但违约行为较为轻微,亦未影响蒋劲夫获取演艺报酬,蒋劲夫关于获取演艺报酬的合同目的已经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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