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票房假收视率也算侵权 此事不能全赖监管部门

|2017-03-15 15:49:17

  精神产品也是商品。也适用市场规律、包括供需规律,所以完全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也就是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商品服务包括影视作品。

 

  所以影视作品的消费者当然也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如果有的院线、网站平台造假,故意用注水数据、刷数据、票房注水,这实际上就构成了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买了一百块钱的票有权要求一百块钱退回来。在加赔三百块钱。
 


 

  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惩罚性赔偿,在狠狠制裁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观众、有效激励维权观众、警示影视行业,同时激浊扬清。

 

  应让影视行业的失信者付出经济代价

 

  新京报: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赵冬苓提出,对于抄袭作品、票房注水和刷数据等问题,“建议使用刑法处罚”。什么乱象都想依靠入刑来解决,现实吗?

 

  尽管我赞成重典治乱、猛药去疴,但“重典”和“猛药”不光限于刑事责任。更重要的应该是激活民事责任。只要让受害的观众拿到真金白银的赔偿,真正让造假者、失信者付出他不愿意承担的经济代价,效果应该就非常好。

 

  我们常说,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要擦亮市场的眼睛,也包括让消费者在选择演示作品的时候呢多个心眼儿,看好钱袋,理性选择自己喜欢的影视作品;磨炼法律的牙齿,既包括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包括现在的信用制裁机制——不仅丢人现眼,并且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来源:新京网